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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「精神分析导论」里领悟到的一个想法。呃呃,等到日后读完「性学三论」再详述这个问题吧…
作为人类自然属性下的一个最本能的伦理规则——对纵欲的抵抗,以及在此之后衍生出的在性方面的一部分伦理概念例如,俄狄浦斯情结的罪恶、处女情结、贞操、家庭内部的性杂交的抵制以及各种性羞耻,都来源于这么一条最基本的关于纵欲的伦理。
而由性本能的紧张的释放所衍生出的所谓“爱情”,只是一种对抗这类伦理观念的罪恶的文化概念上的伪装,这意味着“爱情”是必须高度价值化和高度政治正确的,这其实是一种普遍社会成员在伦理规则下的确立合法性的文化包装,所以“爱情”属于一种社会文化。
只是,对于部分“上流社会”成员,他们的拥有过量的性资源以及对性紧张释放的自由,一来他们未必能不放纵性本能,在这种意义上,对有关于性的伦理观念上原罪的伪装就显得不必要了,所以也就不再有“爱情”这种文化概念产生的自我对抗性矛盾的基础。如果说这是一种缺憾,那这是他们应得的,因为更为基本的一条自然伦理——对纵欲的抵制,他们一定是肆意打破的。
只是,额外多一句,我又常常不能理解到“纵欲”这条基本伦理的界限。也可能是,当我在为这条伦理的遵守而谨小慎微的时候,就已经是在遵守了吧,只是,这就相当于,我知道我要走到北京去,但是又不知道怎么走,只知道北京在北边,就在每一个岔路口选择偏北的那条。在我认定自己不可能知道北京的确切方位的时候,这对我个人就已经满足最大的意义了,但又从我个人而言,我的确又不能知道有没有走到北京,从这个角度上讲,我每次再三考虑选择偏北的路是否还有意义?或者说背景的意义就在于选择偏北的路。呃呃…搞不明白这个逻辑,只是我也没有别的办法去甄别…可能我只能自然而然地在本能和伦理之间选择文化伪装吧,这种文化伪装本身就是答案…吧…
待续…
呃呃,依然是只是一个序言,正文部分留到以后再说吧…9.16
- 作者:Alan
- 链接:https://alanyunghowe.eu.org/article/a8a162bb-d78e-4b0e-9114-e452a9545fb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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